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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搶註!有解嗎?

使用多年的商標,忘了向智慧局註冊商標,慘遭競爭對手、或離職員工搶註,怎麼辦?要忍痛放棄多年經營的品牌,全面更換新商標?其實,你可以透過法律程序搶回來。

基本觀念釐清

在介紹如何搶回商標前,先釐清兩個觀念:

  1. 商標,不等於商標權
    所謂「商標」,係指足以標章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也就是俗稱的「品牌」或「logo」。但有商標,不代表有商標權。而商標法也沒有強迫商標必須先註冊才能使用。但商標使用人如果想進一步取得商標權,禁止他人使用,就必須向智慧局申請商標權註冊核准。
  2. 註冊主義:先註冊核准者,先取得商標權
    至於,沒有申請商標權註冊的人,如果使用了與註冊商標近似或相同的商標,就可能會構成商標權的侵害,而產生民、刑事責任。因此,在商標法的世界,是看誰先註冊,誰就先取得商標權,而不看實際使用先後順序。

依法不得註冊商標

商標法固然採註冊主義,誰先註冊,誰就先取得商標權,遊戲規則簡單明瞭,但難免會出現搶註他人著名商標、或意圖仿襲而搶註他人先使用的商標等不公平競爭之情形。為了避免搶註的發生,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第12款明文禁止其註冊;智慧局在進行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時,發現有這類搶註情形,也會不准其註冊。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救濟管道

倘若智慧局沒有發現申請案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第12款的情形,而不小心核准了商標權註冊,怎麼辦?

不用擔心,還有下列兩種救濟管道:

一、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異議」

依照商標法,商標權的註冊流程如下:
申請註冊>審查及核准>繳納註冊費>註冊公告+發給商標註冊證

一旦智慧局進行註冊公告,就意味著商標權註冊已完成,商標權人開始享有專用權。這時候,任何人對於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第12款的情形,都可以在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提出「異議」

商標法第48條第1項:「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二、依法申請或提請「評定」

除了「異議」外,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還可以依照商標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申請或提請智慧局評定,撤銷其註冊。

但要注意,以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第12款為由聲請評定者,應在註冊公告日後滿五年前為之,一但滿五年,就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

商標法第57條第1項:「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商標法第58條第1項:「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五款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自註冊公告日後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

最後提醒:

  1. 與其大費周章事後提出「異議」、「評定」,不如提早完成商標註冊,杜絕搶註情形發生,以保障自身權利。
  2. 如果真得來不及完成商標註冊程序,至少也應先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再對外界公布。
  3. 萬一商標不幸被他人惡意搶註冊,請耐心蒐集證據,證明是註冊前就是著名商標了,或申請人是因為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而知悉商標存在,據以申請或提請「異議」、「評定」。

▍李明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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