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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水貨」 不可忽略的4個法律風險

同一件商品,因各地物價水準、稅費政策的不同,通常存在不少價差。許多民眾會趁著出國旅遊的機會,購買相對便宜的商品自用。有的甚至定期收購商品回國銷售,以賺取價差,久而久之變成一門獲利可觀的生意。

這類未經原廠合法授權,私自從國外購買回國販售的商品,一般稱為「平行輸入商品」,俗稱「水貨」。雖然售價便宜,但如果大量販賣,不但會影響合法經銷商、代理商的收益,如果沒有充分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還會造成消費者誤會,而產生消費爭議。

究竟能不能販賣「平行輸入商品」、「水貨」?以及該怎麼販賣才能避免觸法?在此,簡單整理販賣「平行輸入商品」、「水貨」可能遇到的四大法律風險,以及避免法律風險四步驟。避免民眾在一知半解,看到拍賣網站這麼多人賣,憑直覺認為沒問題,貿然著手去做,不小心觸犯了公平交易法、著作權法、商標法而不自知。

四大法律風險

一、著作權法

  1. 輸入權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其規定著作權人享有「輸入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禁止著作權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平行輸入。侵害著作權人的「輸入權」者,應依照著作權法第88條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提醒一下,此條僅適用於「著作權商品」(譬如:書籍、音樂CD、電影DVD、電腦程式等),以利用著作權為其主要功能的商品,而不適用那些雖然含有著作(例如:印有美術或圖形著作的衣服),但並非該商品的主要功能的商品在內。 考量民眾出國旅遊頻繁,一概禁止民眾購買國外著作權商品,也未免不近人情,因此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3款有例外規定,只要符合「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輸入著作物且每種均為一份」的情況下,此時就不會被認為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而侵害「輸入權」。

2. 散布權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換言之,唯有在國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才有權以贈與、買賣等移轉所有權方式對民眾散布;反之,如果是自國外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禁止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平行輸入商品。違者,除依著作權法第88條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還要負著作權法第91條之1侵害散布權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如果是依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3款為「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每種著作物均為一份」之情況而輸入著作權商品,如事後想出售給特定人,因為並沒有產生對公眾提供交易流通的效果,不至於發生散布的效果,主管機關93年6月11日智著字0930003678–0號函釋意旨就認為,不會侵害著作權人的散布權。

二、 商標法

依照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換言之,商標法原則上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因為商標法之主要功能係在於確認商標所表彰之商品來源,只要該商品是經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人或經其同意的人而行銷於市場,商標的「指示商品來源功能」並未被破壞,不致使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人的信譽發生損害,而無禁止之必要。

但如果平行輸入商品「經過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例如:二次加工、分裝等),而非以原裝銷售時,如果仍在該商品附上原廠商標,就會破壞商標的「指示商品來源的功能」,導致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人的信譽發生損害,因此依照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但書明文禁止之。若違反者,除了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還要負刑事責任。 但要注意,商標權是採屬地主義、註冊主義,難保在國外商品上的商標,在國內遭他人搶註冊,或國內商標權人與國外原廠間並無授權或合作關係,如果貿然將平行輸入商品在國內販賣,仍有法律風險。

三、公平交易法

由於平行輸入商品是真品,並非仿冒品,所以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如果未註明產品來源是平行輸入,甚至以積極行為使消費者誤認係代理商或經銷商所進口銷售之商品,恐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或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欺罔顯失公平之行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或第25條者,除了應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如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認屬實,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其他法令

另外,許多物品受到法律限制其輸入,如要輸入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經查驗登記等程序。舉例而言,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對於「藥物」、「醫療器材」的輸入,不但有資格限制,還規定要經過查驗登記。

因此,民眾從國外平行輸入商品時,也要特別注意商品的特質,確認自己是否符合輸入資格,並遵守相關輸入程序,否則將會面臨主管機關高額罰鍰,甚至有刑事責任

▍避免法律風險四步驟

一、辨別商品的性質

事先應確認平行輸入商品非管制物品,充分了解輸入相關的法令限制,尤其避免輸入「藥物」、「醫療器材」。

二、確認真品

只要販賣仿冒品,就是違法,為避免爭議,一定要記得保留「原廠證明」及「進貨紀錄」,以證明所購買為「真品」。

三、避免經過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

一旦有「經過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之行為(例如:二次加工、分裝等),仍在商品上附有原廠商標,就會違反商標法。

四、明文註記「平行輸入」、「非代理商」等文字

為避免消費者誤解商品來源,而違反公平交易法,也避免與消費者就保固等問題產生糾紛,明文註記「平行輸入」、「非代理商」等文字,是絕對必要的。

▍李明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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