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居家檢疫失聯者姓名等個資,是否違反個資法?

武漢肺炎(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導致人心惶惶,具感染風險之民眾如需居家隔離或檢疫,應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外出、不得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不得出境或出國【註1】。倘有失聯者,目前各地方政府之作法為公布失聯者之姓名、性別、國籍、入境時間、入境地點/方式以及個案填列居家檢疫地點(僅公布至區或路)【註2、3】,對此,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簡要說明如后。

按個資法第1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同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依上可知,如符合法律明文規定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公務機關可就特地目的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為合理、必要之目的外利用。

再按,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鑒於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危害民眾生命、身體健康,政府自應採行適當之防治措施因應,故具感染風險之民眾如未遵守居家隔離或檢疫措施,甚而失聯時,各地方政府「適度」公布失聯者之個人資料,有利於各級主管機關結合民間力量協尋失聯民眾,應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主管機關得採行必要措施之規範,屬增進公共利益,而未違反個資法。

惟應注意者,各地方政府除公布失聯者之「姓名、性別、國籍、入境時間、入境地點/方式以及個案填列居家檢疫地點(僅公布至區或路)」,得否進一步公布照片或影像等其他個資,依我國現階段對疫情之控管程度,則有逾越必要性之疑慮,應審慎衡酌。

【註1】https://udn.com/news/story/120940/4330412

【註2】https://today.line.me/tw/pc/article/%E5%BF%AB%E8%A8%8A%EF%BC%8F%E5%8C%97%E5%B8%82%E5%BA%9C%E9%A6%96%E5%85%AC%E5%B8%833%E6%AA%A2%E7%96%AB%E5%A4%B1%E8%81%AF%E5%90%8D%E5%96%AE-XgaMwe

【註3】https://udn.com/news/story/6656/4351245?from=udn-catelist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