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在工作場合遇到性騷擾該如何反應?若我在公司擔任主管,公司有同仁向我反映性騷擾情形,又該如何處理?
性騷擾定義與適用範圍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
- 工作環境性騷擾: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或具性意味言行造成敵意工作環境
- 交換條件性騷擾:雇主以性要求作為勞務契約條件
- 權勢性騷擾:利用權勢對受監督之人為性騷擾
非工作時間適用情形
- 同一事業單位人員持續性騷擾
- 具業務往來關係之人持續性騷擾
- 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
雇主責任與義務
- 防治措施訂定與公開揭示
- 接獲申訴後採取糾正與補救措施
- 調查時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
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
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二)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雇用受雇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於處理性騷擾申訴時,除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外還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其成員需有外部專業人士。歡迎諮詢性騷擾申訴相關議題,黃律師曾獲邀任外部專家。
黃律師幫劃重點:申訴與賠償機制
- 一般申訴向雇主提出,特定情況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 雇主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權勢性騷擾可請求1-3倍懲罰性賠償金
- 最高負責人行為可請求3-5倍懲罰性賠償金
- 雇用受雇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於處理性騷擾申訴時,除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外還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其成員需有外部專業人士。歡迎諮詢性騷擾申訴相關議題,黃律師曾獲邀任外部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