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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身負重債,深怕父母百年後,繼承的遺產會被債主拿走,請問可以怎麼做?

  • 拋棄繼承(避免自己繼承到遺產被債權人執行)

「拋棄繼承」是台灣繼承法律中的一項重要程序,根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得拋棄繼承人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拋棄繼承意味著完全放棄被繼承人的所有財產及債務,沒有選擇性拋棄的可能性,不可以僅就債務拋棄。當繼承人放棄繼承時,不僅不能獲得遺產,同時也免除了承擔死者的債務責任。通常在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資產價值時(債大於資),建議辦理拋棄繼承。由於民法設有繼承順位制度,當前面順位的繼承人不存在或拋棄繼承時,後面順位的人會成為新的繼承人。值得注意的是,拋棄繼承只對聲請人本人有效,其他繼承人若未辦理相同手續,仍需承擔相關財產與債務責任。

在台灣民法繼承順位有明確規範。根據第1138條和第1144條,繼承人主要分為「配偶」和「血親」兩類。配偶是當然繼承人,除了共同財產分配外,還可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分享遺產。繼承順位依親等遠近排列:第一順位是直系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第二順位是父母(若被繼承人有養父母,則以養父母為優先);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是祖父母。每一順位的繼承人必須全部不存在或全部拋棄繼承,才會輪到下一順位繼承。

  • 請父母做遺囑規劃

如果可以跟父母商量,且父母也願意配合辦理,用遺囑先行規劃,可以考慮將應繼分分配予其他繼承人或指定給孫輩,詳細情形可做更完善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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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辦理,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確保遺囑效力及內容符合您的家庭需求與子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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