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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後因故沒結婚,為了婚禮投入的成本可以請求對方賠償嗎?

首先先要了解「婚約」在法律上的要件,再探究婚約效力。再來才進入了解到解除婚約的方法和效力,進行請求賠償。

一、婚約的要件

傳統婚約是當事人預約將來結婚的一種契約,俗稱訂婚,雖然是一種法律行為,但因為不會產生複雜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並沒有嚴格要求其形式,所以婚約既不需媒妁或儀式,也不用書立證書,更不必贈送聘金或交換禮物,只須符合以下要件,就可以成立:

(一)當事人的合意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要有訂定婚約的真正意思,而且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另外,依照民法第972條的規定,婚約應該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所以由父母代子女所訂婚約無效。

(二)當事人須達一定年齡

為了確保訂婚時,雙方當事人的身心狀態已達到一定條件,民法第973條規定,男子須滿十七歲,女子須滿十五歲者,才可以訂定婚約,未達法定年齡所訂婚約無效。

(三)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訂婚,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目前成年年齡為18歲)

為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避免其因思慮不周做成決定,民法第974條規定,未成年人訂婚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四)當事人須禁止近親

參考民法第983條「禁止近親結婚」的規定,與下列親屬,不得訂婚︰

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2.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五)當事人須單身無配偶

二、婚約的效力

婚約僅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要結婚,並不因此就發生任何身分上的法律關係,而當事人將來是否依約結婚,亦必須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思,所以民法第 975條規定,婚約不能夠請求強迫履行。

依照民法第978條及979條規定,婚約當事人若沒有法定的解除婚約理由,卻違背婚約,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損害;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及「精神上的損害」,但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必須以受害人沒有過失為要件。另外,需特別注意,上述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參考民法第979-2條規定)。請注意只能請求損害賠償,不能要求對方履行婚約,因為結婚涉及人身自由。

三、解除婚約的方法

解除婚約的方式有二種:

(一)合意解除

男女雙方當事人於訂婚後,如因故認為將來無法結婚,可經由雙方同意後解除婚約。

(二)法定解除

依照民法第976條規定,婚約當事人一方,有下列任一種情形時,他方可以解除婚約:

1.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2.故意違背結婚期約。

3.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4.有重大不治之病。

5.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

6.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

7.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

8.婚約訂定後徒刑之宣告。

9.有其他重大事由。

解除婚約,不須向法院起訴請求,只需以意思表示通知他方當事人就可以了,如果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婚約的意思表示,則不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就不受婚約的拘束。

若沒有以上之事由 則由民法第978及第979條規定處理。

四、解除婚約的效力

依照民法第977條的規定,解除婚約時,無過失的一方,可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損害賠償範圍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及「精神上的損害」。另外,依照民法第979-1條的規定,因為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當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但需注意上述損害賠償請求權及贈與物返還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參考民法第979-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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