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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債權確保的關鍵策略

債權人在債權回收的過程中,常常遭遇各種困難及挑戰,無論是由於市場環境的變化、經濟不穩定因素,或是客戶付款延遲等原因,都可能導致應收帳款無法如期收回。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需要積極採取措施來保護自身的權益和財務安全。而連帶保證制度可以幫助債權人應對債務回收中的困難。

一、什麼是連帶保證?

所謂連帶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責任;若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保證人須代負債務履行責任(民法第739條)。連帶保證常用於向銀行借款、承攬工程契約、擔任企業董事或監察人等關係中。

二、債權人何時該考慮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制度之特點在於保證人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責任,有效提高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對於債權人而言,連帶保證是藉由多數人共同承擔且負擔同一法律責任之債權確保制度。

當遇到下列情形,債權人得考慮採用連帶保證制度,以降低風險:

  1. 債務人業務規模過小或新創企業
    新創企業或小規模企業在初期經營階段,風險通常較高,因為他們可能還在尋找可行的商業模式,或者可能缺乏足夠的資源和經驗來應對創業挑戰。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能會選擇使用連帶保證以保護其權益。
  2. 債務人進行高風險的業務活動
    如果債務人從事的業務活動風險較高,例如投資於高風險的新興市場或進行大規模的資本支出,債權人可能會要求債務人提供連帶保證。這種保證可以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提供債權人一定的保護。
  3. 債務人的信用評級不佳或資訊不透明
    如果債務人的信用評級較低或者資訊不透明(例如:初次交易對象),債權人可能會擔心債務人無法按期償還債務。在這種情況下,使用連帶保證可以降低債權人的風險,因為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保證人則需要代償。
  4. 債務人面臨經濟困難或財務壓力
    如果債務人面臨經濟困難或財務壓力(例如由於市場環境變化、業務縮減或其他突發情況),他們可能會有償還債務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利用連帶保證來降低自己的風險。

透過以上幾點,我們可以看到,連帶保證是一種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可以幫助債權人在面對各種不確定性和風險時,保護自己的權益。

三、債權人如何使用連帶保證?

(一)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

根據我國民法第745條的規定,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或結果無效的情況下,可以拒絕清償債務,這就是所謂的「先訴抗辯權」。因此,如果債權人希望在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能夠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償還,就必須依照民法第746條規定於保證契約中明確約定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才能達到要求保證人共同承擔債務的經濟目的。

民法第 745 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 74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保證範圍

除了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外,保證範圍也應明確約定清楚。若未明確約定保證範圍,依照民法第740條規定,保證債務將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的負擔。此外,由於保證債務是依附於主債務而生,若保證人的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依民法第741條規定,將縮減至主債務的限度。

民法第740條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括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法第741條規定:「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二)保證期間

此外,保證期間也是保證契約中常見的條款,具有限制保證人負擔保證債務時間長短的效果。當約定有保證期間,債權人應於保證期間內為審判上請求,否則當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將免除其保證責任。

民法752條:「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四、債權人使用連帶保證應留意

(一)保證人的選擇,也應妥善評估其信用

選擇保證人時,仍應考慮其信譽、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等因素。保證人是否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是否具有足夠的資產來清償債務?都是考量關鍵。此外,保證人選擇常與債務人有一定的關聯性,例如親友、公司股東或主要管理人員等。

(二)主債務人的抗辯權,保證人也可以主張

由於保證債務是依附於主債務而生,兩者具有一定連動性。因此關於主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的抗辯,諸如:同時履行抗辯、時效抗辯等,保證人亦得對債權人主張之。此外,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有其他債權可供抵銷,保證人亦得對債權人主張抵銷。

民法第742條:「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民法第742-1條:「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民法第744條:「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三)事後拋棄擔保物權,將影響保證範圍

若債權人同時約定擔保物權及保證人的情況下,債權人應留意不得任意拋棄擔保物權,否則將變相加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形成不公平現象,而依照民法第751條規定,保證人就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之限度內,將免除其保證責任。

民法第751條:「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四)若未定保證期間,應於催告期限內起訴

保證契約若未明確約定保證期間,保證人在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有權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起審判上的請求。如果債權人在這個期限內未向主債務人提起審判上的請求,那麼保證人則可以免除其保證責任。這也意味著他們需要密切關注債務狀況,並在合適的時間內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以確保他們的權益不受侵害。

民法第753條:「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五)事後允許延期清償,將影響保證範圍

在定有期限連帶保證情形下,如果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後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除非保證人已經同意這種延期,否則他們將不需要承擔因主債務人未能按原定期限清償債務而產生的保證責任。因為連帶保證人在原始貸款合約中同意的是在特定期限內擔保債務,如果主債務人被允許延期清償,將超出原合約保證範圍。

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五、總結

在債權回收的過程中,連帶保證制度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為債權人提供了更大的保障和彈性。透過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將債務風險分攤給保證人,並在主要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有權向保證人追討債務。這不僅提高了債權人的信心和信譽,還加速了債權回收的過程,有助於維護企業的財務穩定和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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