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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不是你的包袱:友善父母的新里程

「律師,我想離婚了,但小孩還沒成年,我很擔心…」許多很想離婚的父母,但因為不清楚離婚如何影響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也不知道離婚後該如何維繫與未成年子女間的親情,而不知如何是好。本篇由專業的家事律師黃威如,為大家簡短整理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供需要民眾參考。

參考文章:五個離婚的陷阱,你一定要避開!

子女親權的判定?我賺得少,孩子就不判給我嗎?

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應依照子女的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並應特別注意七款事項: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6.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7.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父母的經濟能力是諸多考量因素的其中一項因素,並非唯一考量因素,除此之外,法院會參酌社工人員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幼兒從母、主要照顧者、手足不分離等原則,以及雙方是否為友善父母等情形後酌定之,最終仍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

擁有探視權,但子女不願見面怎麼辦?

由於擁有探視權的一方無法確認是孩子無意願或是任親權的一方慫恿導致,甚至僅為任親權一方阻撓探視的理由,在無法順利探視的情形下可能會向法院聲請履行勸告或強制執行,甚至以此為理由再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這些程序可能會造成孩子更大的困擾跟壓力。

建議先與孩子溝通,釐清不願與對方見面的具體原因,有可能是父母無意間的態度,讓孩子感覺到壓力,因而不願意與對方相見。在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案的時候,會載明到一定的年齡之後要尊重孩子的意願(通常為16歲),在那個年齡之前應與孩子深切溝通,若沒有身心受到傷害的情形,在可以配合的程度內盡量配合探視,使對方探視及孩子被探視的權利都可以圓滿行使。

子女的扶養費怎麼計算?

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解除。而法院認定子女的扶養費,須審酌父母的工作、收入、整體經濟狀況、子女人數、子女需要等因素而決定扶養費金額以及父母分擔扶養費用比例。除了審酌抽象因素以外,常見以未成年子女所在地之「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認定扶養費用的具體標準,也可能採用「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具體標準為何須視具體個案而定。

除經法院審酌外,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若是父母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文約定扶養費金額,且協議內容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無效,或依法律規定情事變更可以請求變更協議內容,則父母雙方應受協議內容的拘束,依照協議內容履行之。

是否可以反請求有關子女的權益?

萬一對方搶先提起離婚訴訟,卻未一併請求未成年子女親權、扶養費、探視權等問題,該怎麼辦麼?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41條規定,只要請求的基礎事實相牽連,在第一審或第二審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可以為反請求。

在對方已經請求裁判離婚的情形下,我方也可以就離婚、請求分配剩餘財產、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等事,均反請求之。但須注意,反請求部分亦須依法繳納裁判費用。

總結

離婚是一個複雜的過程,特別是對於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來說更是如此。本篇整理幾個關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益問題,供民眾參考。

首先,法院在酌定親權時,會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例如年齡、健康狀況、父母的經濟能力等因素,不單純只看誰賺得多。再者,就算法院酌定好子女的親權、探視權,實際執行面,仍仰賴父母的友善溝通及尊重,讓未成年子女盡可能維持與父、母間的親情。

如果您擔心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建議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離婚案件,為您及您的孩子爭取離婚過程中的權益,讓小孩能在成年前,獲得成長所需要的親情及資源。

黃威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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