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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離婚的陷阱,你絕對要避開!!

人人都希望婚姻能夠幸福美滿,萬萬沒想到將來會以離婚收場,即使知道親友離婚了,也不會詳細過問過程及細節。當離婚議題突然降臨自己頭上時,必定是慌亂無神、不知所措。以下由家事律師黃威如,為大家整理五項最常被問到的離婚法律問題,供需要的民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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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自行處理離婚程序?需要找律師嗎?

離婚程序分為協議離婚(兩願離婚)或調解離婚、判決離婚(後兩者要進法院)兩大類,均沒有強制規定由律師協助進行。因此,任何人皆可以自行完成離婚程序,沒有一定要找律師。然而,正所謂當局者迷,在處理離婚的過程中,面對如此巨大的關係變故,只要是人就很難保持冷靜地做出決定。

一位專業的家事律師,是能幫助你走出婚姻圍城的陪伴者,不僅可以用較中立的角色帶領你走出婚姻的圍城,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也可用客觀的態度分析利弊,確保離開婚姻的手續完備,保護雙方財產跟子女的利益。

實務上常見當事人自行網路下載離婚協議,草草結束婚姻,但常遺留下一堆難以處理且未界定清楚的法律問題,甚而,離婚後兩三年間又找上律師來處理,所以,與其事後爭執,不如當下就尋求專業家事律師的協助,依個案客製化屬於你的離婚方案,才能兼顧最完整的利益。

離婚後何時該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不小心就超過時效!

民法1030條-1條之規定,夫妻間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發生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所謂的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其原因大多為離婚,而夫妻之一方死亡、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婚姻之撤銷或無效等情形亦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若您為請求權人(即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在知道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內須行使該權利,逾期則無法請求,詳細的細節請洽專業律師。

如何處理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和探望權問題?

子女的監護權在法律上之正確用法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的權利,或稱為親權,監護權於民法上另有其他的涵義,不得誤用。

親權規定可由父母任一方單獨行使,或是雙方共同行使但約定何方為主要照顧者,具體約定細節仍要視雙方家庭狀況、經濟收入、支援系統等來判斷並落實在條款中。

至於探視權的部分,在法律上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則是未與子女同住一方者均可以擁有之權利,此非僅為父母之權利也是未成年子女之權利,不應該由父母約定放棄,至於細節該如何進行會面交往,此處學問甚多,未約定完整者,常見後續產生更多爭執,請洽詢專業律師就您的情況給予完整的規劃,也較可一勞永逸免生後釁。

離婚後需要支付贍養費嗎?可否拿到贍養費?

這問題絕對是來詢問離婚相關法律的前五名議題,可見民眾受國外新聞級電影的影響甚鉅,然而,在我們國家關於贍養費的部分並非如同大家認知一般。

依照我國民法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可看出要件十分嚴謹,不僅須為無過失之一方,而且要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的情形,他方始須給付贍養費。限於生活困難是指客觀上無法工作導致無從生活,若只是自己好手好腳不出去工作者,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在我們目前法規範下,要拿到贍養費的機率微乎其微,所以建議大家還是要好好地維持自己的經濟能力,離婚後可以拿到財產的名目不太會是「贍養費」,但細節仍要依個案分析,請洽專業律師給您更完整的規劃。

協議離婚有甚麼要件為何有聽到證人不在場所以離婚無效

在面對婚變時,若雙方能順利協商解決,是最好不過了。但簽立離婚協議時,還是要注意法律規定,以免簽了無效的離婚協議。

依照民法第1050條規定,協議離婚要件有三,分別為:「書面為之」、「二人以上證人」以及「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最容易發生錯誤的法律要件為「二人以上證人」。民法對於離婚證人的資格沒有明文,解釋上應以成年未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證人。大部分情況證人資格沒有問題,但卻極容易疏忽證人的實質意義。

依照實務見解,證人應該要親自確認雙方當事人真的有離婚真意後再簽名,才符合民法1050條規定;不可以只因為聽說夫妻相處不和諧、感情不好,或者只聽其中一造說要離婚就簽章等等,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人。若被法院認定協議離婚的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會被法院判決「確認離婚無效」,而發生兩人的婚姻繼續存在的效果。

當年離婚要是問律師就好了…

離婚是一個讓人心碎且複雜的過程,需要理解相關的法律問題。儘管可以自行處理離婚程序,但尋求專業家事律師的協助可以確保利益的完整保護。在處理離婚協議時,請注意法律要件,特別是證人的資格。此外,請在適當的時候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以免超過時效。處理子女監護權和探望權問題時,請確保細節清楚並依法規定進行。最後,要了解贍養費的要件,並明白在國內法律下獲得贍養費的機會相對較低。請在離婚前仔細考慮這些問題並尋求家事律師的建議。

黃威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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