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客戶係單親媽媽,孩子的親權完全歸屬她,但年初有感大S身後的一連串新聞,擔心自己的孩子也面臨類似情況,更擔心自己若不幸先走,遺產可能透過子女而由子女的生父代管,想要用遺囑指定排除生父的監護權(子女親權),其法律可行性為何? 能用遺囑指定監護嗎?
父母可否以遺囑指定監護人?重點整理如下:
[法律規定]
依民法第1093條規定:「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換言之,僅有最後尚在世且實際行使親權的一方,其遺囑指定監護人有效。
若父母雙方皆生存並共同行使監護權(子女親權),雙方都可以各自預立遺囑指定監護人。但先死亡一方的指定,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並無效力,只有後死者的指定有效。
若父母各自立遺囑指定監護人,且日後同時死亡,則由雙方各自指定之監護人共同行使監護,若只有一方指定,則該指定有效。
夫妻不可在同一份遺囑中共同指定監護人,必須各自分別書立遺囑,也就是說每個人要各自預立自己的遺囑。而且遺囑的形式要合於民法規定(如自書、密封、自錄、公開等),否則指定無效。若最後行使監護權者死亡前已被撤銷監護權或經監護宣告,其遺囑指定監護之效力也會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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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指定監護人僅能就自己死亡後才發生效力,不能排除另一方的監護權(例如:先死一方指定第三人監護,不影響後死配偶之監護權)。
所以無法單方以遺囑排除另一方(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之監護權,但有其他方式可以達到化解客戶擔心的疑慮,箇中細節歡迎諮詢。
如需辦理,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遺囑效力及內容符合您的家庭需求與子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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