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5月26日三讀修正勞基法 通過不定期契約保障派遣工

過去派遣事業單位習慣以要派契約期間作為與派遣勞工訂定定期契約,以規避勞工法令相關終止契約及給付資遣費的責任,甚至以惡意倒閉方式規避工資給付義務。

立法院於108年5月26日三讀修正勞基法,除明定遣勞工所從事的派遣工作,即為派遣事業單位的經常性業務,應屬不定期契約,也明定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派遣勞工向其請求給付工資,雇主仍不給付時,得請求要派單位負給付責任,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